政纪案件复审、复核通常由监察机关申诉复查工作部门承办。其办理方式为:
确定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书面审查、直接审查核实、与原执纪部门共同审查核实。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书面审理适用于案卷材料比较齐全的案件。直接审查核实或与原执纪单位共同审查核实,适用于原案材料不齐全、证据不足或案卷材料不能回答申诉人所提出的问题的案件。对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应当确定需要审查核实的主要问题,拟制审查核实方案,报部门和监察机关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审查政纪案件的措施和手段。
指定承办人。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一般案件,由二人承办;重要、复杂的案件,由二人以上承办。
阅卷。首先,从原执纪单位调取原案卷材料,进行阅卷。阅卷时,要弄清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和原处分的情况,包括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原处分的时间、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有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等。重点审查原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行政处分是否恰当;是否符合规定的执纪审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弄清的问题。承办人在阅卷过程中,应当制作阅卷笔录。
补充审查。承办人在阅卷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进行补充审查。补充审查可以由负责申诉复查工作的部门单独进行,也可以和原执纪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程序、方法及手段与审理违纪案件补充审查的程序、方法及手段相同。承办人在阅卷及补充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承办人的意见,提请负责申诉复查工作的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先由承办人汇报办理申诉案件的情况,承办人的意见及理由。会议成员集体讨论后,提出部门意见。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意见,制作复审报告,提交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并作出复审、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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