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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和诫勉谈话能否代替初核(初审)

发布日期:2016-10-27 信息来源: 字号:[ ]


函询、诫勉谈话与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属于两个工作范畴的问题,不能相互代替。因为:

解决的问题不同。函询主要是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解;诫勉谈话解决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是查证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是否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审查,解决对违纪人员的惩处问题。

运作的方式不同。函询、诫勉谈话采取的是提醒、打招呼、提要求,以及批评教育、党纪轻处分等方式;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采取的是通过审查核实,办理违纪案件的方式。

违纪问题线索处置标准不同。函询类针对的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处理方式为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类针对的是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八)项所规定的直接审查了解方式,以及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而诫勉谈话是在线索分类处置后,根据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等结果,作出的最终处理结论,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央组织部20156月《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同时,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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