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9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9.2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1.7%;第二种形态6.5万人次,占36.3%;第三种形态1.2万人次,占6.4%;第四种形态1万人次,占5.6%。”看到中央纪委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情况的通报,大家眼前一亮:“四种形态”数据首度通报,来了!
其实,中央纪委公开通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情况,这并非首次。此前先后通报的去年上半年情况、前三季度情况以及去年全年情况,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条脉络清晰的“数据链”。而这次却有更重要的信息增量:第一次公开通报了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
“四种形态”数据首度通报,是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的结果运用。去年年底,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晴雨表”和“水平尺”。有了这个指标体系,我们就能更好地用数据来“丈量”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成效,更加科学地掌握党员干部队伍“树木”与“森林”的状况。
这些通报数据涵盖了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的工作情况。数据的背后,有一个个鲜活个案作为支撑,也经过一道道严格程序进行汇总。根据指标体系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确保数据的含金量,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变化之中,有新意,更有深意。仔细分析通报中的数据,就不难领会个中深意——
通报体现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观念的变化,反映了运用“四种形态”的生动实践。“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衡量从严治党的成效,不能只看执纪审查的数量,更要注重谈话提醒、函询诫勉了多少党员干部。从第一季度通报数据来看,第一种形态占比51.7%,第二、三、四种形态占比依次递减,基本符合“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要求。这不仅体现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观念由以往紧盯第四种形态,向注重运用第一、二种形态转变,更全面展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努力。
通报表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四种形态”的运用正在逐步深化。“四种形态”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从运用“四种形态”要求的提出,到写入中央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党内监督条例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再到指标体系付诸实施、首度通报发布,“四种形态”一步步从理论走向实践,贯穿于监督执纪的全过程。“四种形态”数据首度通报是个新起点。可以预见,随着以后每一次通报的公布,“四种形态”数据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引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履职尽责,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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