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智能手机已非常普及,在手机上玩微信是再平常不过的事。随之而来的,发个微信红包也习以为常。如果身为一名普通群众,发个红包表达祝福、在微信朋友圈娱乐一下,也无何不妥。
但是,身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收发微信红包就要慎重些。近期,就有这么几名公职人员,因为微信红包“摊上事了”。
山西省政协办公厅机关党委原副主任科员邢艳军过生日时,在自己组建的公务员培训群中向群成员索要红包,并喊话“没有祝福语的请抓紧退群”。最后,邢艳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被调离公务员岗位。
这波还未平,因为微信红包受处理的又来一起。四川省普格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花山监管所工作人员肖绍彪,以儿子满周岁为名,利用微信向群成员索要红包。最终,肖绍彪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自行清退所收红包。
巧了,近日,又有媒体披露,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鳌江运管所职工、局机关第四党支部委员陈联楚因索要微信红包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处分。
看似巧了,实则不然。偶然间有必然,必然蕴于偶然间。因为微信红包受处理的,之前也不鲜见。
今年5月,江苏省纪委通报,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原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周玉松收受某村民通过微信送的5000元,加上其他履职不到位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今年2月,浙江省天台县一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因在微信群中发60个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拉票,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自荐人资格被取消。再往前推,2016年8月,安徽一粮站副站长连收21个200元微信红包等,为粮贩子提供便利被开除党籍,予以撤职。
对此,网上也有这样的声音,认为收发个微信红包就给个处分,有点小题大做,颇有为被处理者鸣不平之意。
针对这一异议,有专家指出,微信红包的本质不是红包数额的问题,而是事件性质的问题。实际上,对于违规收发微信红包,中央纪委早就提出禁止性要求。2014年9月,中央纪委有关领导就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提出,对于“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要仔细甄别,善于发现,及时查处”。
为了禁止违规收发微信红包,各地也出台相应禁止性规定。浙江省委办公厅要求“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天津市委组织部要求“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辽宁省辽阳市要求“不准收受带有工作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无论数额大小”;江西省奉新县要求“严禁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变相收受贿赂”。
由此看来,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收发微信红包随意不得。但是,凡事要辩证地看,提出要求、作出规定,并不意味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能收发微信红包。纪律约束的是脱轨越界者,正常合理的一定不在管控之内。
正常的人情表达自然无可厚非。如果收发的红包金额超出正常的人情范畴,如果收发双方有利益关联,如果收发红包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诸如此类,收发微信红包就可能会踩踏纪律红线,受到相应处理也是必然的。这一点,相信每个人都能把握好。因为微信红包是否藏有“他意”,收发双方都不糊涂。
东北有句俗语: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借用这句话,也照葫芦画瓢来一句,身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别拿微信红包不当事。因小失大,到时后悔就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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