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全文印发准则和条例之后,中央纪委网站、各省区市纪委网站、《人民日报》等都陆续推出许多法规案例故事。翻阅这些案例可以发现,其内容详实,特别是对一些案例细节的充分披露,是提醒,也是震慑,进一步发挥了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本期聚焦“组织纪律”。
案例一:四川一国企下属公司总经理独断专行 私自签订协议
【条例原文】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2013年12月5日,四川省凉山州最大的国有独资水利电力企业大桥水电下属公司大桥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志辉违反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未经经营班子集体研究、未经董事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西昌“山水间客栈”私自签订《山水间客栈投资合作协议》。公司财务部经理郑国静向商业银行经办人员提供虚假验证信息,将大桥实业公司公款300万元转账到西昌“山水间客栈”谢某个人账户。凉山州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纪委按照“有案必查”的要求,第一时间启动纪检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在较短时间内查清了违纪事实,中止了违纪行为,并给予张志辉党内警告处分决定,减发2014年6个月绩效奖;郑国静调离岗位并减发2014年6个月绩效奖。
【释纪】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导致不少党员和领导干部遵守组织纪律的意识较差,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常常不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就擅自决定。很多外逃贪官脱岗离开国内已经许多天,党组织竟然毫无察觉;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遇到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本应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情况时,竟然视制度为无物,公然违反“三重一大”制度,不向组织请示报告就擅自作出决定。这些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
因此,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组织纪律”方面进行了较大的完善与调整,新增本条款旨在强化广大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意识,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组织纪律”这根弦,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切忌“一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必须向党组织及时请示汇报,确保组织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案例二: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汤东宁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
【条例原文】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科技部党组研究并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释纪】从案例看,汤东宁是个典型的“裸官”,其本人和配偶子女均已经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且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近年来,中央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抽查比例从3%—5%提高到10%,同时实行“凡提必查”,此次又新增了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处分规定,均反映了中央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干部组织管理的坚定决心。
此外,本条款还规定了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等情形的处分规定,均强调了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对党忠诚,不得对组织隐瞒有关个人的任何情况,否则一经查实就要受到党纪的严肃惩处。
案例三: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共涉及477人 涉案金额1671.9万元
【条例原文】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案例】2011年10月19日南充市委五届一次全会前,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用公款80万元,自己出面或安排下属,向部分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市委常委;四川省委彻查了此次党代会之前在南充市有关干部民主推荐中存在的送钱拉票问题,以及相关负责人失职渎职问题,共涉及477人,涉案金额1671.9万元。其中,杨建华犯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刘宏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释纪】有句成语叫“法不责众”,很多人正是基于这种心理,明知自己的行为错误,但在周围人都这么做时就认为错了也无妨,不会受到追究。而衡阳贿选案、南充贿选案则是对这种错误心理的鲜明反击。两案的涉案人数均达到四五百人,当地省委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对案件予以严肃查处,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人,充分体现了中央坚决反对非组织活动、遏制拉票贿选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基层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丧失,纪律意识、法治观念淡漠,导致方向迷失、是非不分、行为失范,在诱惑面前经不起考验;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重缺位,对干部队伍疏于教育、管理、监督,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动真碰硬,导致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胆大妄为,公然违背组织原则,进行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非组织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将惩处非组织活动写进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底线意识,切莫随波逐流、在大是大非面前丧失原则,否则不论多少人违纪违法都将一视同仁、严惩不贷。
案例四:广西林业厅原厅长陈秋华用人失察失误
【条例原文】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013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秋华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发行部主任柳铁建,柳表示想调到自治区林业厅工作。之后,陈秋华将柳铁建给的个人履历交给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并签批意见,请人教处根据柳铁建个人情况、林业厅岗位空缺及用人需求提出意见。
2013年11月20日,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提出拟调任柳铁建为本厅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正处级)的书面意见。次日,陈秋华主持召开林业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调柳铁建到自治区林业厅社会保险中心任副主任。2014年3月18日,柳铁建到自治区林业厅报到上班。
经查,柳铁建2010年在担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期间,因违反纪律被禹州市纪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之后柳伪造个人档案材料,其中职务级别、工作经历、出生时间和入党、年度考核等情况都存在造假情况,涉嫌造假骗官,被群众举报至中央巡视组,造成恶劣影响。柳铁建已于2015年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陈秋华作为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违反组织纪律,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不认真考察,选拔任用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终受到党纪严惩。
【释纪】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要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明组织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条例》第72—75条明确了“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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