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一公司总经理史某某、副总经理苏某某为承揽一绿化工程项目向时任该县林业局局长蔡长升(已判刑)贿送现金。2014年8月18日,宝鸡市渭滨区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案件,以单位行贿罪对该公司判处50000元,并判处苏某某、史某某相应徒刑。
为承揽某县一绿化工程项目,宝鸡市一经营公司总经理史某某、苏某某商议向该县林业局局长蔡长升行贿。2011年9月19日,两人一同来到蔡长升办公室,将装有50万现金的手提袋送给他,并表明希望在该绿化项目招标过程中给予照顾。蔡长升收受现金后,告知二人应该多找几家公司以围标的形式参与该工程招投标事宜,在蔡长升的指点下,该公司中标该工程项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宝鸡市某经营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人苏某某、史某某系被告单位实施单位行贿犯罪直接负责的直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宝鸡市某经营公司罚金50000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商业贿赂系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单位形式参与行贿、受贿的情况日趋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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