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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项目收益回流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原则需准确理解的几方面内容

发布日期:2016-09-09 信息来源: 字号:[ ]


  集团2016年党建工作会决定对各子企业2015年度项目收益回流行为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为此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联合财务管理部制订印发了相关制度。工作开展之初,集团公司领导结合部分基层单位进一步反馈的意见,在集团2016年第四次董事长常务会议上提出,要综合考虑收益回流项目的结算收益率、结算收益金额、收益回流金额占结算收益比、当年度收益率与上一年度收益率对比情况等因素对收益回流项目开展责任追究。基于以上意见,集团公司在《中建一局集团2016年项目收益回流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进一步细化了项目收益回流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为便于各子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掌握收益回流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原则,现从以下方面进一步解读。

  一、关于因考虑收益回流项目结算收益率、结算收益金额、结算时间等因素调整免责条款及设定减轻处罚标准的工作原则

  原规定中对“达到8%的竣工结算收益率的收益回流项目给予免责”是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的意见,但根据2015年度财务管理部提供的建造合同报表反映的数据显示,已竣项目中结算收益率真正达到8%的、或者绝对收益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还比较少。针对这种情况,考虑到2016年为集团开展项目收益回流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年,集团公司对《规定》中第六条免责条款进行了调整,将结算收益率大于8%时给予免责的标准调整为结算收益率大于6%时可免于处罚、将项目最终确认收益额超过2000万元时给予免责的标准调整项目最终确认收益率超过1500万元时可免于处罚;增加了对竣工项目结算收益达到1000万元以上时,在原处罚标准基础上减轻一档处罚的标准。

  对收益回流行为的处罚主要是针对当期,部分项目由于各种原因结算完成时间早于2013年,但在2015年报表中才反映。这种情况下对发生收益回流行为的责任追究本不应该从宽考虑,但鉴于这些项目占比较小,综合考虑结算时间等因素,对2013年底前已完成结算的收益回流项目,可在原处罚标准基础上减轻一档处罚。

  二、关于因考率收益回流金额占结算收益比因素设定免责或减轻处罚的工作原则

  考虑收益回流金额占结算收益比因素的提前是项目结算收益未发生完全成本亏损。如发生收益回流行为的项目结算收益为完全成本亏损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处罚标准执行,不再考虑收益回流额度占结算收益比这一因素。对于发生收益行为的盈利项目,如果不考虑收益回流额对结算收益额的占比,收益回流额度不同的项目用一个标准进行追究显得有失公允。因此纪检监察部提出处理方案后报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最终确定收益回流额度低于项目结算收益总额的30%(含)时,可免于处罚;收益回流额度高于项目结算收益总额的30%时,在原处罚标准基础上减轻一档处罚。

  三、关于因考虑当年度收益率与上一年度收益率对比情况将当期收益高于上一年度收益的项目不列入追责范围的内容

  开展项目收益回流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目的之一在于要追究项目本年度发生收益回流并逐年恶化的行为,追究暂不涉及以前年度是否存在收益回流,所以《实施方案》中工作原则的第六条规定“对于本年度财务报表反映发生亏损的项目,如果报表反映的累计收益率高于上一年度报表反映的累计收益率,此类项目不列入本年度的收益回流项目”,此类项目反映出虽然该项目本年度发生亏损,但与上一年度相比项目收益有所提升,不属于项目收益逐年恶化的情形,故不列入追责范围。

  四、关于单个收益回流项目包含在TOP100大项目部中如何对该大项目部进行追责的工作原则

    2016年进行责任追究的收益回流项目均为2015年度发生收益回流行为的单个项目,这些单个项目可能包含在某一大项目部中,大项目部的评选办法规定了评选优秀大项目部是以组成大项目部的所有项目收益合并计算的,其中的单个项目发生亏损不影响整体评价。因此集团公司确定如该TOP100大项目部当期总体收益为正值时,不因其包含了某一单个收益回流项目而使得到的T100荣誉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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