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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案件实施“先处后移”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7-04-27 信息来源: 字号:[ ]


涉刑案件“先处理后移送”(以下简称“先处后移”),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执纪理念,是实现“纪法衔接”的重要环节,也是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基础。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转变以往执纪审查“贪大求全”的思想,通过突出程序意识、强化案件质量、注重沟通协作等措施,审慎、稳妥、高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达到“又好又快、强化治本”的执纪综合效果。

加强案件初核、及时固定证据,适时提前介入,提高工作效率

案件初核阶段,执纪审查部门坚持“严、细、深、实”标准,穷尽初核手段,突出对违反“六项纪律”问题的初核取证,努力做到对被调查人进行立案审查时作为立案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基本查证属实。在采取审查措施阶段,执纪审查部门坚持全面纪律审查、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确保证据确凿充分,确保办成铁案。案件调查结束之前,提前介入审理,开展阅卷审理,在事实认定、证据完善、款物处理、人大代表等身份解除等方面对执纪审查部门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提供引导和指导服务。同时在提前介入审理过程中,针对疑难复杂问题,积极与执纪审查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充分的对接和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认识,避免之后认定不一致产生的负面效果。同时注意到将提前介入的时间,选在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违纪问题和涉嫌犯罪问题基本查清后,尽量靠前审理,为“先处后移”争取时间。

严格依纪审理,坚守案件质量底线

“先处后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本着“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审理效率”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在执纪审理过程中,要明确把审理工作重点从“审违法”转向“核违纪”。对于既违纪又违法的问题,不纠缠于全面查透,也不片面追求数额大小,着眼于把违纪事实审清定准,尽快作出党纪处理,确保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既达到移送司法标准,又体现纪检监察机关鲜明的执纪特色。要改进审理文书撰写体例,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的书写形式和内容上,改变与司法审查报告趋同的惯性做法,对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次序进行阐述和书写,更多体现、描述和报告违反党纪的问题、情形和后果,突出纪律审查的特色。要坚持“案件审理是严肃的工作,总体要求应是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确保案件质量始终是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工作核心价值和生命线,也是“先处后移”工作的底线。实践中做到案件移送审理时一般不得就提请纪委常委会审议具体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向案件审理部门搞“倒逼”。

建立高效畅通的协调机制

具体工作中,“先处后移”涉及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同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等,必须加强相互协作配合。相互协作配合是实现“先处后移”的保障。要加强与执纪审查部门的沟通。执纪审查部门在主要证据取证到位后,适时让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给审理留出充裕的时间。在提前介入审理时,加强查审双方合作,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召开调查小组和审理小组会议,讨论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实现查审联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司法机关畅通沟通渠道,通过召开办案联席会议等形式,就案件定性和疑难复杂问题进行反复沟通,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健全跟踪反馈机制,对侦查、公诉、审判等司法程序各环节进展、变化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确保纪律和法律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同级党委、政府的沟通,获取工作支持。按照“先处后移”要求,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必须在被审查人移送司法机关前完成一系列规定的程序,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决定的按照程序规定还要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尤其是按照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对需要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做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充分预判党委、政府可能需要的审批时间以及文书流转时间,做到提前沟通对接,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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